學生學籍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,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教育法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按照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(guī)定錄取的學生,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,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(guī)定到學校辦理報到、注冊手續(xù)。新生在辦理報到、注冊手續(xù)后取得學籍。
第三條 學校自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。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:1.基本信息;2.思想品德評價材料;3.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(yè)技能課程成績;4.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;5.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;6.畢業(yè)生信息登記表。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,學生離校時,由學校歸檔保存。
第四條 學校將新生基本信息、各年級學生變動情況(包括轉入、轉出、休學、退學、注銷、復學等情況)及時輸入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,并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。
第五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(guī)定時間到校報到,辦理入學注冊手續(xù)。因特殊情況,不能如期報到,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。如在學校規(guī)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(xù),視為放棄入學資格。
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,學校發(fā)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,應當注銷其學籍,并報人社廳備案。
第七條 新生實行春、秋兩季注冊,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;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。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,不得重復注冊學籍。
第八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,主要招收初中畢業(yè)生、高中畢業(yè)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,基本學制3年。
第九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、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。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(jiān)護人提出申請,經轉出學校同意,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,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(xù)。
第十條 開學一月之內,有下列情況之一,經學校批準,可以轉專業(yè):
1.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,轉專業(yè)后有利于學生就業(yè)或長遠發(fā)展;
2.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,經縣級及以上醫(yī)院證明,不宜在原專業(yè)學習,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(yè)學習。
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(jiān)護人提出申請,學校審核同意后,報人社廳備案。學生因病必須休學,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(yī)院病情診斷證明書。學生休學期間,不能享受助學金及免學費待遇。
第十二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(jiān)護人提出申請,經學校批準,可辦理退學手續(xù)。學生退學后,學校及時報主管部門備案。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,學??梢宰鐾藢W處理:
1.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(xù);
2.連續(xù)休學兩年,仍不能復學;
3.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;
4.擅自離校連續(xù)兩周以上。
第十三條 已注冊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,主要包括學生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家庭住址、身份證號碼、戶口性質等。對信息變更,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(jiān)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,學校修改后及時報人社廳備案。
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(guī)定參加教學活動,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(yè)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、考查。
第十五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、考查不合格,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,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。
第十六條 考試、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,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
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(guī)和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。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,應當由企業(yè)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。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、崗位、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。
第十八條 學生在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表現突出,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。
第十九條 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,可以視其情節(jié)和態(tài)度分別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處分。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,應當報主管部門核準。受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,能深刻認識錯誤、確有改正進步的,應當撤銷其處分。
第二十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處分,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(jiān)護人。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提出申訴。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、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,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。
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已辦理錄取注冊手續(xù)并取得我省技工院校正式學籍、學業(yè)期滿、思想品德合格、完成學校規(guī)定全部課程、成績合格準予畢業(yè)的學生頒發(fā)畢業(yè)證。
第二十三條 畢業(yè)證書每生只發(fā)一次,如有遺失,由本人申請,學校審核,到省人社廳辦理學歷證明。學歷證明書與畢業(yè)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十四條 畢業(yè)證查詢網址:(http://www.mohrss.gov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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